107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最後更新 107/04/09)
縣市別 | 計畫名稱 | 補助對象/條件 |
申請期限 (各縣市政府得依預算使用情形予以調整) |
嘉義市 new |
106-107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 ※ 補助對象及條件: 於本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且於106年1月1日至107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 補助標準: (一)於106年1月1日至107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函或設備登記函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就以下方案擇一申請補助: (1)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1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2萬元,不足1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40萬元為限。 (2)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1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3萬元,不足1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峰瓩裝設之儲能設備容量應為1.5度以上,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60萬元為限。 (二)倘屬於自用型陽光社區,並同時申請補助時,除前述補助外,其各別設置場址每案場再額外補助新臺幣1萬元。 相關公告網址:https://goo.gl/iakJ1p |
107年11月30日 |
桃園市 new |
桃園市政府107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 補助對象:
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6年度或107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同一設置場址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以1次為限,申請人有數設置地點時,當年度至多核予申請補助1案。 ※ 補助標準: 1、設置總容量在30峰瓩(含)以下者:
(1)設置總容量在5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6,000元。
(2)設置總容量逾5峰瓩,且在10峰瓩以下者,其5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5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4,000元。
(3)設置總容量逾10峰瓩者,其1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目規定補助;逾1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2,000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
(4)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獨立型(自用),除依前3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1,000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
2、設置總容量逾30峰瓩者:
(1)設置總容量逾30峰瓩,且在100峰瓩以下者,其3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3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000元。
(2)設置總容量逾100峰瓩,且在200峰瓩以下者,其10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10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2,000元。
(3)設置總容量逾200峰瓩者,其20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目規定補助;逾20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000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99萬元。
(4)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獨立型(自用),除依前3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1,000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99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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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08月31日 |
高雄市 new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七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 補助對象: 申請人資格: 1.設籍於本市之市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市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起造人。 (2)建物所有權人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 (3)申請人為公寓大廈得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3.前開建築物為二人以上所共有者,應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並設籍於本市,且需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 4.申請人應同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同意備案申請人。 ※ 補助標準: (一)獨棟建築物 1.應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2.免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二)連續三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 1.應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免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三)連續五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 1.應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2.免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者,其補助標準依第一款規定之標準採二倍計算。 1.連續十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者(需共同提出申請)。 2.建築物整合太陽光電設施(BIPV),檢附設計圖說經審查合格者。 3.申請人為領得使用執照一年以上,且戶數達二十戶以上之公寓大廈者。 4.經本局違章建築處理大隊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前查報有案之建築物屋頂違章建築,依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申請雜項執照轉作光電屋頂者。 (五)前款建築物類別如符合二款以上之申請案,該申請案依補助標準較高者計算。 (六)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同一申請人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七)本局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ㄧ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相關公告網址:https://goo.gl/eznaE2 |
自107年2月1日起至107年10月15日止(不接受提前送件,本年度公務預算為新台幣150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 |
臺南市 new |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一百零七年度補助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
※ 補助對象: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且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 補助標準: 本計畫補助方式及適用對象,說明如下: 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可選擇之補助方式如下(八擇一): 1.依台電公司向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之併網工程費、加強電力網工程費及併聯審查作業費或其他線路費用給予補助,原則上全額補助,但合計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2.裝置容量未滿一百峰瓩者,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該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另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3.裝置容量達一百峰瓩(含)以上且未滿五百峰瓩者,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另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四十萬元。 4.裝置容量達五百峰瓩(含)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另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5.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峰瓩裝設之儲能設備容量應為5度以上,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6.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一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7.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二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8.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三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九十九萬元為限。相關公告網址: http://t.cn/RR7ql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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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1月30日 |
新北市 new |
新北市政府107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 補助對象:
※ 補助標準:
(1) 總設置容量在5瓩以下者,每瓩補助新臺幣2萬元。 相關公告網址:新北市政府官方網站 |
107年10月31日 |
臺北市 new |
107年度本局受理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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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0月31日 |
宜蘭縣 new |
107年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陽光綠益/光點社區計畫)及低碳示範社區計畫 |
※ 補助對象:
※ 申請期程: 公告日至107年05月31日止
※ 補助對象:
※ 補助類別及內容: 相關公告網址: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請見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相關公告資訊 |
金門縣 new |
金門縣政府107年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 |
詳細公告資訊請點閱與下載:金門縣政府107年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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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1月30日申請截止,詳細資訊請點閱與下載:金門縣政府107年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 |
臺中市 new |
臺中市政府107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詳細公告資訊請點閱與下載:臺中市政府107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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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0月31日申請截止 |